这篇文章给大家聊聊关于政治庇护,以及申请政治庇护对应的知识点 ,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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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指国家对因政治原因受到其本国的通缉或追诉,而请求政治避难的外国人,允许其入境、居留并予以保护 ,并拒绝其本国政府引渡要求的行为 。给予庇护是国家的一项权利,即国家在国际法上有给予个人以庇护的权利,个人受到庇护是国家庇护权的产物,个人可以申请庇护 ,但是否给予庇护,由被申请国家决定。1967年12月14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领土庇护宣言》认为,对个人予以庇护是国家“行使主权 ”,“庇护之给予有无理由,应由给予庇护之国酌定之”。给予庇护的权利是国家从它的属地优越权引伸出来的。一国在其本国领土内对所有的人都有管辖和保护的权利 。一个被迫诉或追捕的人,一旦进入另一国家的领土 ,就处于所在国的管辖之下,追诉或追捕他的国家就不能在其所在国领土范围内继续进行追诉或追捕。
2、庇护的对象主要是政治避难者。庇护与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相联系,但庇护的对象超出通常意义的政治犯 ,而且庇护不仅是不引渡,还包括不予驱逐和准其在境内安居 。庇护的法律根据主要是国内立法,许多国家的宪法中订有庇护条款。法国1793年宪法首次规定 ,法国对为了争取自由从本国流亡到法国的外国人给予庇护,同时宣布对专制者不给予庇护。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对于任何由于拥护正义事业 、参加和平运动、进行科学工作而受到迫害的外国人,给以居留的权利 。1975年和1978年宪法也有同样的规定。1982年宪法第3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 ,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过去,一国给什么人以庇护,完全由该国自己决定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 ,德皇威廉二世逃往荷兰,荷兰曾拒绝协约国提出的引渡要求。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一些国际文件中,明确将某类人排除在可以享受庇护的范围以外。例如,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规定,对于真正由于非政治性的罪行或由于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的行为而被起诉的人 ,不得予以庇护 。联合国大会1948年通过的《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规定,灭种罪不得视为政治性犯罪,而是属于可引渡的罪行。1967年《领土庇护宣言》中说 ,犯有破坏和平罪、战争罪或危害人类罪的人,不得请求及享受庇护。联合国大会1973年通过的《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规定,就引渡而言 ,种族隔离罪不应视为政治犯罪,亦即不得享受庇护。享受庇护的外国人的地位,原则上与一般外国侨民相同 。给予庇护的国家对庇护者的活动,有义务加以必要的限制 ,使他不得在其境内从事危害他国安全及其他违反联合国宗旨与原则的活动。
3 、国家只应根据属地优越权在本国领土内行使庇护的权利,驻外使馆和在外国港口的军舰和商船不得用来作为任何罪犯的庇护所。但在拉丁美洲国家间,长期以来形成了外国使馆给予驻在国国民以政治庇护的习惯 。1928年美洲国家间《关于庇护的公约》对此加以确认。对于罪行是否政治性质的判断权,1933年美洲国家间《政治庇护权公约》规定 ,属于给予庇护的国家。此项规则至今仍然在沿用 。这种庇护称为“外交庇护”(diplomaticasylum)。1980年4月,数千古巴人涌入秘鲁驻古巴大使馆寻求外交庇护。为此,拉美安第斯国家集团代表在利马开会 ,重申他们“保卫庇护制度的不可动摇的立场 ” 。有些国际法著作将一个国家在别国的领土内(如在驻外使馆或在外国港口的军舰)予人以庇护的情况,称为“域外庇护”(extraterritorial asylum)。在特殊情况下,在欧洲也发生过外交庇护的事例,如1956年匈牙利主教J.明岑蒂曾在美国驻匈牙利使馆避难 ,匈牙利事件主要人物I.纳吉曾在南斯拉夫驻匈使馆避难。
1、政治庇护是指一国政府对于因政治原因受到迫害的外国公民给予保护,并允许其在该国居留 。这种庇护通常涉及政治观点 、宗教信仰、种族歧视等方面的因素,使得这些受到迫害的公民能够在庇护国找到安全庇护所 ,并享受合法的居留权利。
2、政治庇护是一种国际公认的法律行为,它源于人道主义精神和对人权自由的尊重。在政治庇护下,受到迫害的个人可以远离其本国政治纷争,避免遭受进一步的迫害和伤害。同时 ,政治庇护也体现了国际社会对于人权问题的重视和共识 。然而,实施政治庇护并非任意行动,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和判定 ,确保被庇护者的权益得到合法保障。此外,不同国家对于政治庇护的定义和具体实施方式可能存在差异。但总体来说,其核心都是保护那些因政治原因受到迫害的个体免受伤害 。
3 、具体来说 ,政治庇护通常涉及以下几个关键方面:一是政治原因的判断,包括个人的政治观点、行为是否受到迫害;二是庇护国的法律框架和程序规定,确保庇护行为合法合规;三是被庇护者的权益保障 ,包括居住权、教育就业等;四是国际社会对此行为的监督和支持等。通过这样的制度安排和实践操作,政治庇护对于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稳定和人权自由发挥着重要作用。此外,在具体实践中还需要考虑到各国实际国情和具体情况的不同处理方式和多种可能的实施方法以满足实际需要为标准加以实行和发展这一国际合作形式以适应时代的需要和要求推进和平和谐的人道关怀交流和发展 。
1、政治庇护主要针对政治避难者 ,不仅限于通常意义上的政治犯。庇护不仅意味着不引渡,还包括不驱逐和允许在境内定居。
2、法国1793年宪法首次规定了对从本国流亡到法国的争取自由的外国人的庇护权,同时宣布对专制者不给予庇护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规定了对于拥护正义事业、参加和平运动 、进行科学工作而受到迫害的外国人的庇护权,1982年宪法进一步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3、庇护的对象范围在历史上经历了演变。过去,一国给予庇护的对象完全由该国自行决定 。然而 ,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一些国际文件开始明确排除某些类型的人享受庇护。例如,《世界人权宣言》规定了对于真正由于非政治性的罪行或违背联合国宗旨和原则的行为而被起诉的人不得给予庇护。《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和《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则明确指出 ,灭种罪和种族隔离罪不得视为政治犯罪,而不得享受庇护。
4、1967年《领土庇护宣言》中提出,犯有破坏和平罪 、战争罪或危害人类罪的人 ,不得请求及享受庇护 。联合国大会1973年通过的《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也规定,种族隔离罪不应被视为政治犯罪,不得享受庇护。享受庇护的外国人的地位原则上与一般外国侨民相同 ,给予庇护的国家有义务对庇护者的行为进行必要的限制,防止其从事危害他国安全及其他违反联合国宗旨与原则的活动。
5、在实践中,政治避难者的权利和地位与一般外国侨民有所不同,需要给予特殊的关注和保护 。各国在制定和执行庇护政策时 ,应遵循国际法原则,确保庇护者得到适当的保护和支持,同时也维护国家安全和国际秩序。
6、指国家对因政治原因受到其本国的通缉或追诉 ,而请求政治避难的外国人,允许其入境 、居留并予以保护,并拒绝其本国政府引渡要求的行为。
关于政治庇护 ,申请政治庇护的介绍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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